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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安监管〔2006〕182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宜昌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样式)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三)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
(四)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应具有二名以上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的人员,并应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
第五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进行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书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取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发的委托书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本乡镇、街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执法监察。
第七条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需立案处理的案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执法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后,须定期参加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察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受委托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应立即取消其委托执法资格,收缴委托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样 式)


    

委托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公室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将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责令改正、责令暂时停止作业、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上述委托事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6、受委托单位须定期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7、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肆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存档一份,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安全监管局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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